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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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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号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农业部部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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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9/5〗 浏览次数:〖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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