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省农机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农机办发〔2016〕22号)精神,依据最新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就2016年陕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农机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其申请条件如下:
(一)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二)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附件2)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1、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附件3);
2、产品照片4张(前、后、侧、铭牌6寸各1张);
3、产品注册商标(如有)证明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产品生产量和销售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产品申请前三年内无违规承诺书》(附件4)一份。 四、不予受理情形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产销量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要求做好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在新大纲颁布实施前,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的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六、有效期满续展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上述第二条申请材料中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材料。
七、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陕西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综合科
联 系 人:种莉珍、王若飞
电 话:029-62347686,029-88238172
传 真:029-88238172
电子邮箱:378181790@qq.com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崇德坊小区13号楼 邮 编:710065
陕西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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